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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务沙龙 | 电信网络诈骗中涉资金转移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理?
一起感受一下沙龙现场
部分观点碰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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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卡行为和持卡行为并存时
该当如何认定?
在行为人收购出售信用卡的过程中,一部分信用卡被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一部分信用卡从犯罪嫌疑人身边查获;对此种供卡与持卡并存的行为该如何认定?“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,与帮信罪里边的提供信用卡的标准具有一致性。”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讲师、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张飞飞认为,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,应当遵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:“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,但同时要注意兼顾罪刑均衡,防止发生刑期倒挂的现象。
“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,要审查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。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周详表示,只有不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,且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时,才按照帮信罪进行处理。
为资金转移提供技术支持行为
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?
“帮助行为包含三个层次:日常的帮助行为、中立的帮助行为、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。”张飞飞认为,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业务性、专业性和职业性等特征,其可罚性需要从帮助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,其所提供的帮助在客观上是否为犯罪不可或缺的部分,以及该行为是否在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等方面进行判断。周详指出,是否属于中立帮助行为需要结合常识判断,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违反一般人的经验,而且还收取好处,就存在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被帮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意识,就丧失了帮助行为的中立性。
电信诈骗之前明知提供账户目的并提供账户
电信诈骗之后通过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该当如何认定?
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之前,中间转账团队联系犯罪嫌疑人,要求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,犯罪嫌疑人出于转移资金的犯意提供公司对公账户给转账团队,之后发生电信网络诈骗,并有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账户,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当如何评价?张飞飞指出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:一是在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不同;二是行为对象不同;三是行为时间不同——应根据二者的区别,选择适用合适的罪名。“一般上家在转移资金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账户之前,都需要对账户进行测试。”周详认为,因此需要查清在转入少量资金进行测试的时候,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时在给其他的团伙转移资金,然后对其行为进行认定。
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军路表示,认定上述行为需要考察行为人产生共谋的对象,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,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加以认定。
普通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中
需要能够做什么?
“普通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中,需要做好自我防护和拒绝参与这两件事。”宁波市公安局新型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、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夏琳提示,“一是做好自我防护。首先,需要增强对信息的鉴别力,不要轻信;其次,需要戒除贪念,学会用常识去判断利益获取的合理性。二是拒绝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之中。首先,不要随意把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,对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持警惕;其次,要充分认识到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,珍惜自己的自由、名誉、财产和社会信用。”供稿:慈溪市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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